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规定,为落实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煤炭[2016]816号文件函复同意长滩露天煤矿、麻地梁煤矿、吉林郭勒二号露天煤矿、谢尔塔拉露天煤矿通过核减投产规模方式承担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任务,以国能综煤炭[2016]809号、国能综煤炭[2016]810号、国能综煤炭[2016]811号、国能综煤炭[2016]814号、国能综煤炭[2016]841号文件分别函复同意长城二号煤矿、尔林兔煤矿、巴彦高勒煤矿、新上海一号煤矿、红庆梁煤矿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方案,现予以公告(详见附表)
附表:内蒙古自治区已核准在建煤矿项目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公告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已核准在建煤矿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告表(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