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适度增加部分先进产能投放保障今冬明春煤炭稳定供应的通知》(发改电〔2016〕605号)要求,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安全高效先进产能释放,以尽快改善当前部分用煤企业存煤偏低的状况,满足冬储煤的实际需要,有效保障冬季供暖、供气和发电生产用煤。
根据《通知》要求,内蒙古及时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适度增加部分先进产能投放保障今冬明春煤炭稳定供应的实施方案》,报国家备案并下发各盟市执行。
内蒙古7个盟市的172处煤矿、53432万吨产能(按276重新确定产能)纳入上述释放先进产能煤矿范围。释放期间,每月最多可增加848万吨,每日可增加28万吨产量。
产能释放期限暂定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中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确定释放实施和停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