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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

更新时间:2016-11-01 09:55:51点击次数:426次


    (一)四季度全社会用电量增速环比回落,全年增速高于上年

 

四季度,预计气温因素对用电的影响比三季度有所减弱,预计全社会用电量增速将比三季度有所回落;预计全年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4.5%左右,其中气温因素拉高全年增速2个百分点左右、明显超过预期,也导致全年用电增速明显超过预期。

 

(二)火电新增装机少于上年,非化石能源占比进一步提高

 

预计全年全国基建新增发电装机1.2亿千瓦左右,其中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7000万千瓦左右,火电5000万千瓦、比上年减少1600万千瓦左右。预计2016年底全国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16.4亿千瓦,其中,非化石能源发电6.0亿千瓦、占总装机比重将上升至36.5%左右。

 

(三)电力供需的外部影响因素诸多,不确定性增加

 

一是迎峰度冬期间部分地区电煤供应将可能偏紧甚至紧张,个别地区部分时段天然气发电供气预计将受到一定影响。

 

二是电煤价格急剧上涨,加剧发电企业经营困难局面,将可能影响到电力热力供应。

 

三是气象部门初步预计迎峰度冬期间我国气温呈北冷南暖的特征,低温天气将加剧吉林等东北地区电煤供需紧张局面。

 

四是全国水电厂蓄能值同比减少,结合气象部门预测今冬全国大部地区降水以偏少为主的初步判断,预计四季度全国水电生产形势总体不容乐观。

 

(四)全国电力供应能力总体富余,部分地区相对过剩

 

预计四季度全国电力供应能力总体富余、部分地区相对过剩。其中,东北、西北区域电力供应能力过剩,华北区域电力供需总体平衡,华中、华东区域电力供需总体宽松,南方区域电力供需总体宽松,其中贵州因电煤紧张以及来水偏枯导致电力供需偏紧。预计全年发电设备利用小时3800小时左右,其中火电设备利用小时将降至4150小时左右。

 

有关建议

 

(一)坚持多措并举,保障电煤市场稳定供应

 

随着一系列煤炭去产能政策的相继落实,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出现了电煤价格急剧上涨、部分地区电煤供应紧张等新情况,应密切关注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煤炭市场大起大落反复出现。

 

一是督促各地严格贯彻落实《关于适度增加部分先进产能投放保障今冬明春煤炭稳定供应的通知》(发改电〔2016〕605号)等文件要求。尽快加大释放安全高效先进煤矿产量,加快回补各环节煤炭库存,满足冬储煤的实际需要,以保障电煤稳定供应,并尽快抑制煤价上涨趋势。

 

二是协调解决好煤炭运输环节问题。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及单位积极协调铁路运输部门,保障电煤运力,尤其及时向华中等远距离跨区调运的电煤低库存地区增调铁路运力,确保电厂库存的有效提升,特别是迎峰度冬、迎峰度夏、全国“两会”等关键时期和重要节假日的电煤供应和运输。

 

三是鼓励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促进煤电双方形成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期良性合作机制,规避因电煤市场价格大起大落给煤、电双方经营带来的风险;加大对煤、电双方履行中长期合同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煤炭购销诚信保障监督体系,提高合同兑现率。

 

四是逐步培养合理有效的市场机制。尽快制定并完善各项长效措施,科学统筹当期问题与长远发展,保障市场稳定,避免因煤炭产量和价格大起大落冲击相关产业及经济发展,实现上下游各行业的多赢发展。

 

(二)统筹推进电力改革与行业发展,避免行业风险聚集

 

当前电力行业特别是发电企业正处于市场需求增长放缓、电力交易价格下降、燃料成本大幅上涨、节能减排改造任务繁重、产能过剩风险加剧等多重矛盾交织叠加的特殊时期,企业面临严峻的经营压力和困境,急需统筹电力改革与行业发展、经营各项工作,积极稳妥推动改革政策落实。

 

一是要统筹协调电力体制改革、国企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等多重改革与行业发展,完善相关调控政策。充分考虑改革对象的承受能力,坚持在保证行业企业运行在合理区间和健康发展的大前提下,推进行业改革和产业调控,避免各类不利因素叠加影响造成的风险快速聚集,引发企业大面积经营困难。

 

二是加强政府对电力市场改革的指导和监督,推进电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建议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化改革秩序,营造公平公开、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环境,加强对各省级电力市场交易的指导和监管,及时纠正地方保护性的不合理政策;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为辅的原则,避免政府对电力交易具体过程的过多干预。

 

三是推动电力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避免人为设计严重供需不平衡的电力交易市场等不规范行为,建立交易价格信息统计发布平台,逐步形成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使价格信号真正反映市场供需。

 

四是健全电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电力市场主体的监督和惩戒,规范电力市场交易秩序,防范恶性竞争;切实加强直接交易合同约束力,保证交易双方的履约意识,杜绝用户实际用电量与合同电量存在较大偏差、长期拖欠巨额电费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坚持输出与就地消纳并重,推进市场机制化解清洁能源弃能问题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迅速发展显著促进了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但在电力消费市场放缓的大背景下,新能源发展过于集中和速度过快、电源电网发展不协调等矛盾,严重制约了新能源发电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标本兼顾,从行业全局妥善解决好弃能问题。

 

一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围内的平衡消纳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送受端、区域间的协调,充分利用现有跨省(区)输电通道,结合规划加快跨省(区)输电工程,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基地外送通道建设,确保现有可再生能源过剩能力得到更大范围消纳、新增发电能力能及时送出。

 

二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就近消纳能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消纳存量可再生能源中的关键作用,鼓励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推进可再生能源与火电发电权交易置换,以及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自备电厂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

 

三是推广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结合电力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加快峰谷分时电价和实时电价的试点和推广应用;加强需求侧管理,适当加大峰谷电价差,促进低谷电能消费、提高电网负荷水平;完善阶梯电价制度,鼓励居民低谷时段用电,低谷电量不纳入阶梯电价的计量,促进居民用电增长。

 

四是加快建立辅助服务市场,提高系统综合调峰能力。建立健全发电企业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考核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快建设抽水蓄能等各类调峰电源,鼓励各方投资建设服务新能源消纳的调峰机组;贯彻落实好国家能源局关于火电灵活性改造试点的通知要求,尽快推进各批次试点项目改造,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五是加强政府监管,提高政策执行力度。提高国家各项清洁能源发展政策措施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并着力解决政出多门、政策多变和政策不“落地”等问题,稳妥处理好电力行业当期投资与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协调好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之间的关系,为清洁能源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健康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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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二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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